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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形容遺產像是一把刀,而一把刀有雙面刃。當留有遺產給子女,是讓子女可以好好走出他精彩人生,還是為爭產兄弟姐妹之間仇恨不斷、相互殘害,端看傳承這件事是否妥善安排。

傳承不過就是兩條走可以走,一條為生前贈與,一條為死後繼承,卻往往不知該如何走。不僅造成高額的稅負成本,更引發爭產糾紛,因而付出難以彌補的人性代價。

*傳產上要謹守兩個原則:

1.平均分配

2.消滅公同共有

常說「現金流」,由於現金比較好流動,因此安排上也比較容易符合以上兩個原則;而房地產要做到「平均分配、消滅公同共有」就有一定程度上的困難。

之前有個實際房地產繼承的案例,聽起來像是個笑話,卻也道盡人性上無盡的貪婪...王老先生死後留下兩間房子,為同一棟的3樓4樓。繼承的兩個兒子繳完遺產稅後要進行父親財產的移轉分割,卻因沒人要4樓而爭執不休,最後他們把這兩間房子給隔成一半,3樓4樓上下打通建構樓梯才平息爭端...。

哇!住樓中樓耶,這是如此的諷刺啊!

有一種資產,在未來傳承上比現金的安排還要更具彈性,更有自主權。你想給誰就給誰,想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想要照顧誰就照顧誰,比例還可以自己決定,完成不受民法特留份的規範。它叫「保險」或許你不喜歡,不太能接受,但它就是你的「基本權利」。善用保單的指定受益權,一定可以做到「平均分配、消滅公同共有」這兩個原則,讓你留下的是對子女滿滿的愛與無盡的關懷!

財政部公布「107年財政部性別統計年報」,根據年報顯示,在遺產稅實徵案件中,進一步觀察,女性拋棄繼承者從103年的56.8%減少到56.2%,減少了0.6個百分點。

根據財政部統計,從遺產稅的實徵案件,男性的被繼承人仍居多數,但女性的被繼承人的比重卻近年來有則有日漸增加的情況,比重從103年的32.8%增加到36.4%,增加了3.6個百分點。但是女性拋棄繼承者,仍未見好轉,103年女性拋棄繼承者有56.8%;至去年也僅降為56.2%,僅下降了0.6個百分點。

從去年的遺產與贈與案件來看,女性受贈與繼承的情況稍有改善,國人的「傳子不傳女」、「肥水不落外人田」的觀念仍根深蒂固,仍需改善當中。

若真的是擔心肥水落入外人的田裡,可以透過「保單的指定受益」再加上「信託的安排」,除了可以避免掉傳承相關的稅負外,還可以達到資產保全的效果!請善用您的「基本權利」哦!

保單和信託都是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和位階,不好好運用就真的可惜了。

近日有一則新聞,桃園地區一名賴姓婦人育有7名女兒和1名兒子,她過世後留下近億元的遺產,但身為獨子的小兒子表示,媽媽在遺書中指出「7個姊姊都不孝」,因此要求遺產全由他繼承,但姊姊們不服,雙方因此引爆爭遺產官司。

賴姓婦人與丈夫接連生下7名女兒,年紀最小的兒子備受疼愛,兒女成年後,7名女兒雖已嫁為人妻,但還是會定期回家探視雙親。母親過世後,身為獨子的曹男卻表示,母親晚年生病時姊姊們都漠不關心,甚至還叫看護不要照顧母親,因此母親立下遺囑說「女兒們都沒有來看我,我的財產不給女兒們繼承。」

對於弟弟的單方面說法,姊姊們非常不滿,認為2007年爸爸過世時就已將所有土地都給弟弟,如今媽媽過世又將遺產獨留弟弟,認為相當不公平,因此決定打官司爭取繼承分配遺產。

桃園地院在2018年3月審理判斷,「女兒沒來探望」非屬「對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事件」,不符合民法規定喪失繼承權原因,且賴婦所立遺囑已侵犯姊姊們的遺產特留分,故法官建議姊姊們計算好實際財產範圍,再與弟弟打官司。

以民法規範的繼承角度而言,確實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來分配遺產,甚至即使預立遺囑,也須考慮特留份的問題。若要避免分配不均造成遺產糾紛,甚至兒女對簿公堂,就一定得提早規劃安排。而傳承規劃上,除了有「稅」要考量外,還有「給」的問題,你知道法律上有四種給嗎?

1.法定繼承

2.預立遺囑

3.指定受益

4.信託安排

透過法定繼承須按民法1138條規定的繼承順位,而透過預立遺囑來給無法超越特留份,若遺囑侵犯了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人可爭取特留分。所以以上這兩種權利不是你想給誰就給誰,想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當然,眼睛一閉就什麼都看不到了,但沒有人不希望一輩子留下的遺產能夠成為一份祝福,而不是造成家人反目;反觀指定受益和信託安排,這兩種權利能夠真正照顧想照顧的人,而且分配比例都可以自己決定,甚至條件和遊戲規則都可以自己訂定。所以建議在傳承的安排上,我們首先應了解自己的權利,客觀評估什麼方式是最恰當的,並提前規畫安排,因為「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趕緊跟你的保險理財顧問討論下吧,一輩子辛苦累積的財富該如何安排如何給,人生才不會有所遺憾!更可以照顧到你真正想照顧的人哦!

父母幫小孩買的保險,是理財還是遺產?

財政部表示,不少高資產族群以父母名義買保單幫小孩做理財規劃,但長輩過世,小孩繼承保單,漏報遺產因此被罰款,雖然省了贈與稅,但遺產稅加罰款得付出加倍代價!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為子女投保,常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尤其高資產人士更經常以高額保單幫子女規劃理財,小孩以為自己是被保險人,這張保單就是自己的,其實因為要保人是父母,這張保單是爸媽的財產。

有一位60多歲的父親,2014年7月間以自己為要保人,幫兒子向保險公司簽約購買一張高額保單;但這位父親在2018年4月間死亡,遺留財產約1000萬元 ,繼承人申報遺產1000萬元,唯獨漏掉這筆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2000萬元的高額保單,被眼尖的稅務人員發現了,兒子辯稱不知道保單算是遺產的一部分。

國稅局核定繼承人短漏報遺產稅2000萬元,不但需要補徵漏稅金額200萬元 ,還處以本稅0.8倍的罰鍰,160萬元,總計補稅加罰鍰36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繼承人如以自己為要保人,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保單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應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如果父母出錢幫子女投保時,以子女為要保人,須繳納贈與稅。以本案2000萬元保單,扣除220萬元免稅,得繳178萬元贈與稅。這位父親為了省178萬元贈與稅,以自己為要保人,結果保單變成遺產,最後不但要補繳200萬遺產稅還被罰了160萬元,省稅不成還多付出一倍的代價。

 

保險是國人最愛的理財工具之一,父母幫子女投保也合情合理。若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規劃的保單,記得一定要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哦!

國稅局盤點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見的三大錯誤:

>1.拋棄繼承時扣除額

>2.延期申報規定

>3.保單遺產稅申報

首先,當兒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時,原先享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人數,仍以兒女人數為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解釋,這是為了避免當第三代人數比第二代多時,兒女為降低遺產稅,透過拋棄繼承來增加扣除額人頭數。

舉例來說,老王2019年4月死亡,留下遺產給兩子女,但兩人都拋棄繼承,由兩人的四位子女繼承。雖然每人可享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元,而老王家的情況中,即使最後由四名孫子女繼承,但由於親等較近的子女拋棄繼承,扣除額仍以子女兩名計算為限,合計100萬元。

其次,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要依規定申請延期。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果有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如期申報的話,必須在申報期限屆滿前,儘快向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可延長三個月。若未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除了需要補徵稅款外,還要依遺贈稅法規定,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最後,在申報遺產稅時,保單也常常為漏網之魚。

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常會為子女規劃保單,通常由父母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此時所投保的人壽保險,在父母死亡時,由於保單尚未到期,其保單價值歸屬要保人所有,也算是遺產的一部份,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另外,保單規劃若要、被保人都為父母,此類型的保單於父母死亡時是否也會被計入遺產?又是否要申報?趕緊請教您專業的壽險顧問,以免權利受損哦!

李男父親來自印尼,在台結婚後僅生下一子李男。母親過世後,李男獨自到基隆生活,和父親少有往來。

今年5月,李男從舅舅口中得知父親身後留下龐大債務和官司,因不想背債而立刻選擇拋棄繼承。結果,6天後他收到父親委任律師告知,其實父親在基隆和台北南港區都有房子,扣除債務還有至少500萬元的遺產!!!這下李男後悔自己一時衝動所做的決定了,立刻趕回法院聲請撤回,但,為時已晚。法院以「已產生效力」為由,裁定駁回,而500萬元遺產將由人在印尼生活的叔叔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總之,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

上述提到拋棄繼承的行使得於知道自己有繼承權開始三個月內為之,三個月的時間應足以了解被繼承人到底留下多少遺產和債務,因擔心父債子還而急於拋棄繼承權,會如同李男一樣後悔莫及。

關於要了解被繼承人留下多少遺產,除了國稅局會寄發往生者的遺產清冊給繼承人之外,繼承人也可以主動到被繼承人所轄的稅捐機關查明。

簡言之,若擔心父債子還,先了解繼承的債務是否超過遺產再行拋棄喔!

另外,提醒大家98年6月10日修正採全面限定繼承,即所謂「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意思為遺產、債務都繼承,但僅就繼承的遺產償還債務,不足的部份無需承擔。因此,還需要拋棄繼承嗎?

法律僅保障懂法律的人,不能知其表面而忽略內涵,不然,將後悔莫及!

過世前的重病期間迅速將戶頭存款提領一空,就可以規避遺產稅了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發現,轄區內一位老先生因梗塞性腦中風住院治療,且因失能導致臥床狀態。但是在老先生過世前一個月,其銀行帳戶款項300萬元卻有密集被提領出來的異常狀況。

經過國稅局向醫院查明老先生過世前一個月就診住院情形發現,老先生沒有請假紀錄,顯示存款應該不是由本人親自提領。詢問家屬後,子女表示存款是由媽媽全數提領出來以支付父親的醫藥費。

南區國稅局指出帳戶款項300萬,家屬拿出相關醫療單據卻僅有45萬元。子女辯稱,其餘款項是用來支付民間療法和宗教習俗法會,因此沒有收據證明。

由於無法提供相關憑證供核,南區國稅局因此仍將老先生重病期間提領的300萬元,扣除已查得有單據證明之醫療費用45萬元後的餘額併入遺產總額,補徵25.5萬元遺產稅!

結論:如果提不出資金用途證明,死亡前被提領的存款,仍需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大額現金,請留意以下兩個重點:

1.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

2.取得「合法憑證或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

才能避免遭到補稅。

***請注意:即使是配偶領取存款,夫妻間雖無贈與稅問題,但因為財產移轉兩年內過世,仍要課徵遺產稅喔!

屏東八十一歲林姓老翁五年前將賴以維生的農地贈與長孫,因長孫未匯款扶養他,氣得以未履行扶養條件訴請撤銷贈與,最後一、二審法院皆認定雙方沒約定附帶扶養條件,判老翁敗訴確定。

林姓老翁一審出庭時證稱,向媳婦表明要把土地贈與孫子,「我心裡想他(指孫子)應該要扶養我到我百年之後,但是沒有說出來;我也沒有跟孫子說叫他扶養我」、「我是靠這塊土地維生,我錯就錯在忘記跟孫子說叫他養我」,合議庭認為雙方確實沒約定扶養,土地贈與沒附帶負擔扶養的條件,駁回老翁請求...

林姓老翁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除了不能證明贈與土地當下有約定要負擔扶養,老翁除了長子過世,還有另二名子女,扶養責任為這二名子女並非孫子,因此再判老翁敗訴。

以上案例敗訴原因有二:

一、孫子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優先順位。子女才是扶養義務人第一順位。

二、無附帶扶養條件。贈與給非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若希望受其扶養,須雙方約定附帶扶養條件之贈與。

傳承就是兩條路,一條先給(生前贈與),一條後給(死後繼承),但往往因拿捏不當走錯路,最終後悔莫及。

人生不重來,還好有最專業的壽險理財顧問在你身邊,他會陪伴你、協助你完成人生最重要的事~

李先生在2017年間解約一張投資型保單,並把1200萬元解約金從自己的銀行帳戶電匯到太太的銀行帳戶。因為這筆金額是「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根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無須繳納贈與稅。

不幸李先生在2018年間死亡,但李太太並未將這12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經國稅局人員查獲,認定該筆金額是李先生對太太「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李先生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李太太不服,申請復查,並主張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的制定,是為了預防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但是她的先生是因為「意外死亡」,沒有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李先生的這筆贈與財產應視為他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會因為先生的死亡原因為「意外」而有例外,復查決定駁回(!)而因為李太太漏報了1200萬元遺產,根據遺贈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短、漏報稅額的0.8倍。計算如下:

1200萬遺產,稅率10%,短、漏報了120萬元遺產稅外,再加上處0.8倍罰則,為96萬元罰款,連補帶罰共計216萬。

以上案例告訴我們「死亡前兩年的贈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課稅並無關「動機」,只關乎兩件事:

一、贈與給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之特定人

1.被繼承人之配偶。

2.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二、兩年內

保險,我們應把它視為一種財產,而保單關係人,即要保人、被保人及受益人的安排非常重要,若安排錯誤恐怕就要面臨稅負問題甚至造成財產損失。

首先,「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一人」,第一個要想到的是贈與稅的問題,因為這等同於要保人透過保險把錢贈與給受益人。第二個要想到的則是個人最低稅負,保險金須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

再來是「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一人」,這也是一個很常見的關係人樣態,例如父母幫孩子買保險,以自己作為要保人,孩子為被保險人;而保單的存續關係看的是被保險人,若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保單還沒有結束,也沒有任何保險金的發生,但此時保單的「價值準備金」卻須併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繼承人將面臨遺產稅的問題。

以上兩種樣態得出一個結論:當「不同人」時,就必須留意保單可能觸及到稅務的問題!

有多久沒有檢視您的保單了,趕緊聯絡您專業的保險顧問,「關係人的安排」是至關重要的事,千萬別忽視了!

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近期針對遺產稅課徵問題,盤點彙整八大常見漏報情形。國稅局官員表示,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須申報等,這些情況,是近期納稅義務人報稅時最常出現,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次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完成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漏報遺產稅最常見的八種情形,包括:

1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特定人的財產

2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3重病期間領取的現金

4生前投資公司的股東往來債權

5死亡日止的應收利息等債權

6保單

7生前買入但未辦移轉登記的不動產

8汽機車

因多數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是第一次,所以特別提醒注意。

以上八大情形中的「保單」,是指被繼承人是要保人但不是被保險人的保單。由於保單是有權利價值的資產,因此必須計入被繼承人

的遺產課稅,而計入價值為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而非累積保費。

遺產稅申報,別漏了保單,小心短漏報會被連補帶罰!若不想讓此類型的保單被計入遺產課稅,趕緊找您專業的壽險顧問變更要保人吧!

大部分的人辛苦一輩子努力累積財富,不論多寡最終都必須面對傳承這件事情。

關於傳承其實可以用兩個字簡單說明,一個是「稅」,一個是「給」。

我們來談談「稅」吧!若選擇生前贈與,就要面對贈與稅,而贈與房地產,除了贈與稅外還有土贈稅、契稅等問題;若選擇死後繼承,遺產稅就是無可避免的問題,然而房地產在繼承上可免土增稅、契稅喔!可以大大降低傳承上稅負的成本。而「給」的方面,白話說就是所謂「分配」的問題。關於傳承上安排分配的方式,原則上大部份的人都是以民法1138條提到的4個繼承順位來安排,順位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如果選擇這種給的方式,並不能按照你的意願想給誰就可以給誰,或想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甚至無法照顧到想照顧的人,連分配的比例也無法自己決定。欸!這財富不是自己辛苦累積的嗎?怎麼卻落得不能按照自己的遺願來安排分配呢?

你也許會想,預立遺囑應該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思來分配吧!還記得嗎?前長榮的總裁張榮發先生在身故前預立遺囑,希望把所有的財產都給小兒子,但最後其他的兄妹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特留份的權利。因此,雖然可以透過預立遺囑來給,終究遺囑還是無法破特留分的權利!

而保險,不管你對它的印象如何,評價如何,它擁有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和位階。簡單說,不論你喜不喜歡保險,甚至討厭保險,但它就是你的基本權利,不善加運用真的很可惜!

保險在死亡給付上有一種權利,叫「指定受益權」,透過指定受益權的給,可以做到你想給誰就可以給誰,想怎麼分配就怎麼分配,想照顧誰就可以照顧誰,就連分配的比例你都可以自己決定,所以真的不要跟保險過不去,它,就是你的基本權利。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善用你的基本權利,讓你在傳承上不留遺憾。

TiTC 台灣培訓 蕭伯偵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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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C 蕭伯偵 稅務專欄 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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